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新丰果业协会。
第二条 新丰果业协会是由广大的果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个人或单位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会员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保护会员的权益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上接受祁东县科协领导和祁东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湖南省祁东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广大会员提供果业生产、流通、加工、贮运、销售等全方位的服务,即产前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服务,包括种苗购销等;产中提供技术相关服务,包括技术培训、咨询、专题讲座、农用生产资料代购代销等;产后提供销售、贮运、加工服务,包括产品包装、贮存运输、市场信息、销售中介、销售代理的品牌运作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自愿申请;
(二) 从事果业三年以上且积累一定果业工作经验;
(三) 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40%以上;
(四) 有较强的团体协作精神和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
(五) 从事果业多年,积累了丰富实践经验或具备扎实理论功底者可不受上述(二)、(三)、(四)项条件限制,凡符合前(一)至(四)或(一)和(五)项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免费获得《新丰果业信息》,优惠取得本协会编印的其它书刊资料;
(五) 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系列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条件许可情况下帮助发展会员,壮大协会力量;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科协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科协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总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县科协审查并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县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科协和县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4年5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县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